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矿业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sia Econom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CAEDA
(2)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会徽为 其内涵为:
新会徽图样为圆形,外环为协会中英文全称,会徽中心飘带上为协会英文缩
写“CAEDA”;会徽中的世界地图以亚洲版图为中心,黄色象征阳光,白色象征
雪山和陆地,兰色代表海洋,协会缩写的背景为红色,象征中国共产党对协会的
绝对领导。
第二条 性质:由从事关心亚洲各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文化交流的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组织
和协调会员企业开展同亚洲各国、各地区工商企业界的交往,积极参与“一带一
路”建设,推动多方经济合作、文化交流,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发展亚
洲各国睦邻友好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外交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党组织:成立本会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开展党的
活动,学习好党章和党的文件,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六条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东域大厦(第三置业)A 座 19
层 邮编:10002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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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亚洲各国各地区经济组织、企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沟通联系,
组织展览、互访,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2)为开展、扩大中国与亚洲多边经贸、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相互投资
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3) 研究亚洲各国各地区的内外经济政策和形势,为国内有关单位提供咨
询;
(4) 依照有关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出版刊物和简报,介绍亚洲和
“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地区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政策法规,为会员企业
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3) 关心本会的建设,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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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缴办法;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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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会名誉职务的聘任和人选。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 1、3、5、6、7、8、9、10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
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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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常务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常务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第三十条 经本会会长提名,本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办公室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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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
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业务主管部门和
登记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
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
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1 月 22 日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亚经协矿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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