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迎新规,更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按照《通知》,人民银行、外汇局对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外汇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进程不断加快,跨境业务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境外资金需求持续上升。”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邱亦霖表示,《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为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提供更多便利,有助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助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建立本外币一体化
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
《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通知》出台前,我国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内外贷款业务缺乏统一管理,境内外贷款业务监管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同时,现行人民币境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且限于“走出去”项目,外币境外贷款政策仅有原则规定,难以满足当前及未来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
“相对分散且缺乏统一的监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外提供服务的效率。”邱亦霖表示,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的管理思路,《通知》的出台消除了政策差异,为业务开展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开展。
对此,人民银行、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表示,《通知》旨在支持和统一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以风险防范为导向将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此外,《通知》还拓展了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将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由原来的“走出去”项目拓展至所有境外非金融企业,同时,便利银行以人民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提升跨境业务
风险防范水平
《通知》将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具体来看,《通知》结合各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将贷款余额上限设置为“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人民银行、外汇局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适时调整相关参数,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逆周期管理。“目前,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设置充分考虑到了各行存量业务规模,并为银行开展业务预留了充足空间。”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提升跨境业务风险防范水平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通知》明确,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在业内专家看来,《通知》在更好规范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开展的同时,对风险防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需要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对具体业务进行风险评估,以加强在国际化经营中的风险管理能力。
在资金用途上,《通知》也提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此外,《通知》还设置了过渡期。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按照《通知》规定,引导境内银行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提升跨境业务风险防范水平,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通知》正式实施之日起有3个月过渡期,境内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按《通知》要求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作者: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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