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开发利用管理推动萤石产业发展

萤石作为现代工业的重要矿物原料,广泛应用于航天、制冷、医药、电子、机械和原子能等领域,对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我国已将萤石列入战略性矿产,并从矿业权审批、行业准入、开发利用、出口管理、外商投资等方面对萤石矿开发进行管理和规范。当前,应站在提高关键矿产国内保障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度,加强规划引导,完善萤石开发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萤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萤石矿业权审批由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矿产资源法等规定,萤石矿业权须根据矿业权阶段、规模储量确定审批权限。萤石探矿权由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萤石采矿权由省级及以下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其中,萤石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按照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规定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战略性矿产由部省两级进行审批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萤石等其他战略性矿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至此,萤石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均由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这一改革有利于解决不同层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信息沟通不畅、权限划分不清等原因引发的矿业权争议和问题,提高了萤石矿业权管理效率和水平。
萤石矿产开发利用的要求
为实现萤石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我国针对萤石开采规模、“三率”指标、生产和开采总量控制等出台了有关政策。
——萤石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要求,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萤石矿大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中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8万吨/年,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
——萤石“三率”指标要求:201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萤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其中规定,萤石开采回采率为: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不低于90%。地下开采的,对于岩体稳定矿体,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0%;对于岩体不稳定矿体,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73%。选矿回收率方面,易选矿石不低于83%,难选矿石不低于75%。综合利用率方面,矿山企业开发利用萤石矿产时,鼓励综合回收共伴生的有用矿物、利用矿山开采废石及选矿尾矿制作建筑材料或矿山采空区回填。考虑到受地域条件影响较大,目前暂不做指标要求。
加强萤石矿开发利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萤石矿开发管理法律政策不断调整,为实现萤石矿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基本保障。当前,面对全球局势变幻和重要矿产资源国频繁调整出口政策等外部环境,我们应以提高关键矿产国内保障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目标,进一步加强萤石矿开发利用管理。
一方面,加强规划引导,完善萤石开发产业布局。在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加强对萤石矿开发的宏观调控和战略部署;有条件的地区加强萤石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萤石矿开发项目。在萤石资源富集地区,谋划建设萤石产业基地,引导要素聚集,确保资源稳定供给。通过规划引导、矿业权设置等方式,调控生产总量,继续实施保护性开发。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的同时,在萤石重点勘查区合理部署探矿权,引导矿业权人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

另一方面,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萤石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新建萤石矿山严格落实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相关要求,对现有萤石矿山实施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引导萤石企业根据规模、交通、环境等条件,科学合理配置选厂,推进萤石开发采选一体化。加快制定萤石行业生产技术规范,出台引导性和鼓励性政策,提高萤石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支持萤石开发向下游产业延伸,提升萤石下游产品的附加值,推进萤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萤石产业国际竞争力。


(本文来源:中国矿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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