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投资合作指南之二:哈萨克斯坦投资微观环境分析

贸易法规与政策


01

贸易主管部门


哈萨克斯坦贸易和一体化部组建于20196月,负责制定并实施外贸、 内贸、国际经济一体化、非原材料商品和服务出口促进等领域的国家政策。


02

海关管理制度


关制度201011日起,俄白哈三国实行统一的海关关税税 率;自201071日起,实施统一的《关税同盟海关法典》。从2016年开始,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施行新的《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此外, 在哈萨克斯坦还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实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典》。关税同盟规定:自统一关境建立之日起,成员国双边贸易将取消关税、商品数量限制以及其他同等措施。但不包括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为维护公共道德、人员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价值而采取的出口或进口禁止性和限制性措施。根据联盟成员国最终达成的协议,20201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进口关税分配比例,其中,俄罗斯占85.065%、哈萨克斯坦占6.955%、白俄罗斯占4.86%、吉尔吉斯斯坦占1.9%、亚美尼亚占1.22%

海关税费:海关税费由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制定。为保护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哈要求分阶段与统一税率接轨,并为400多种商品申请了“过渡期”。除“过渡期”以外,哈萨克斯坦还争取到一项权利:凡用于外资对哈投资项目的进口机械设备和原、辅料一律免征进口关税。其他海关税费(海关手续费等)由哈萨克斯坦政府自行审定。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缴。目前,俄白哈亚吉五国增值税率分别为:俄罗斯—20%;白俄罗斯20%;哈萨克斯坦12%;亚美尼亚20% 吉尔吉斯斯坦12%。消费税率根据不同商品、按各国现有规定征收,将来是否统一还待研究。


03

贸易法规


哈萨克斯坦涉及贸易领域的法律主要有《工商登记法》《劳动法典》 《税收法典》《外汇调节法》《许可证法》《反倾销法》《知识产权法》 《银行和银行业务法》《投资法》《企业经营法典》《海关事务法典》《金融租赁法》《居民就业法》《商标、服务标记及原产地名称法》《国家直接投资保护法》等。

哈萨克斯坦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共同组成欧亚经济联盟。哈萨克斯坦与欧盟、澳大利亚、北欧国家、加拿大、美国、 日本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加拿大、欧盟和澳大利亚、美国对哈萨克斯坦实行普惠制。哈萨克斯坦沿袭原苏联的做法,按普惠制原则对进口发展中国家产品给予优惠。


投资法规


01

投资主管部门


2018年12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命令,将投资发展部改组为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将制定国家引资政策职能移交国民经济部,将实施国家引资政策职能移交外交部。20194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将哈萨克斯坦投资公司职能移交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管理局。AIFC将是哈吸引外资和推广投资形象的唯一协调机构,未来将成为区域性投资枢纽。


02

投资行业规定


根据规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实施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行业,哈萨克斯坦有权限制或者禁止投资。哈萨克斯坦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在部分经济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资占比有一定限制。如:

1)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

2)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3)矿产投资。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 发权或股份。

4)金融投资。哈萨克斯坦金融领域法律有《金融租赁法》《金融监管法》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法人必须有金融从业资质,政府发放或撤销自然人和法人参股银行的许可,规定银行最低自有资产额度。哈萨克斯坦200374日发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国家调控和监管法》,规定国家调控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是有效使用调控资源和工具、监管透明、金融机构担责。哈银行业监管主体是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署。


03

投资方式规定


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哈投资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采用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样。自然人在哈开展投资的规定与法人相同。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企业经营利润及企业其他收入和企业创办者追加投资等方式来补充法定资本。哈萨克斯坦方面和外国投资者方面投入企业法定资本的财产所占的份额比例由创办人自己决定。法定资本金应存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授权银行。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购买哈萨克斯坦法人建立的股份公司或合伙公司的股票或份额的方式实施投资,该法人要作为外国投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

外资并购哈当地企业的基本程序:并购的股份公司选定委托代表, 在反垄断政策机构代表企业利益。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关于股份公司并购的申请,以及关于并购的其他书面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低于10万个“月核算基数”(注: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和其他财政应缴费的核算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公布在国家预算案中202048日起,“月核算基数”为2778坚戈,约合6.62美元)向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兼并者所在州的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高于10万个“月核算基数”或并购涉及到外资公司,向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作为反垄断机构对并购项目的结论,反垄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代表通报所作决定。

并购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的特殊规定: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共同在12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有限股份公司5%以上有投票权股份,应在最终的交易注册后按规定的格式向该委员会以及交易的组织者(如交易延续12个月)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资料。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共同购买股东人数超过500人的有限股份公司30%或更高比例的股份时,应提前一个月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该股份公司和委员会提交通知。

外资投资的法律调节:调节投资并购、反垄断等领域法律法规包括 《投资法》、《股份公司法》、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股份公司与反垄断政策机构商定合并(兼并)合同程序的规定》、《关于通过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通报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关于购买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反垄断法》等。


04

安全审查规定


在以下领域开展并购活动需经哈萨克斯坦相关机构审核、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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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基础设施ppp模式


发展PPP模式是哈政府的优先工作方向之一。201510月,哈萨克斯坦政府颁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据哈方统计,截至20201日,哈萨克斯坦共实施各类PPP项目1345个,总金额达3.2万亿坚戈,主要集中在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住宅公用服务、教育、医疗等领域。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部下属的“哈萨克斯坦PPP中心”是面向投资者的PPP项目受理服务中心。



企业税收


01

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典》规定计算收入额和支出额,并扣除结转的亏损,得到应纳税收入,按照20%的税率征税,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税基抵扣项目包括在用建筑、设施、机械和设备。

中小企业不需预付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出现亏损,可在10年内摊销亏损,即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扣。


02

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个税税率为10%,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外的红利收入按5%税率征税。财产税按照财产和固定资产(包括非物质资产,运输工具除外) 的平均价值缴纳。法人财产税的计算方法为税基乘以1.5%的税率。


03

增值税与矿产开采税


增值税税率为12%,适用于应纳税营业额和应纳税出口业务。

矿产开采企业需缴纳的税收和特殊支出包括:(1)矿产资源开采税;(2)超额利润税;(3)其他专门支出和税收。



劳动就业法规


01

外籍人员工作规定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在哈萨克斯坦从事有偿劳务的外国公民必须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否则将被罚款、拘留、直至驱逐出境。哈萨克斯坦劳动部门对外国劳务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州发放。短期入境(在哈滞留时间不超过30 日)的外国公民无需前往内务部移民事务机构进行入境登记。外国公民的接待方需在该外国人入境后的个工作日内,登录电子政府网站www.vmp.gov.kz,填写其相关基本信息(必要时包括其同行的未成年儿童相关信息)并在线提交即可。


02

单位申请劳动许可的文件


外国公民由接收劳务单位在获得批准的基础上代为申请劳动许可,所需文件:接收单位申请书;由接收单位签名盖章的来哈萨克斯坦外籍专家、工作人员的姓名、 出生年月、国籍、专业或文化程度、拟任职务等文件清单共5份;与雇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哈萨克斯坦卫生部所要求的体检证明(包括艾滋病检验证明)。


03

申请劳动许可的费用


哈萨克斯坦政府2016818日第459号命令对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收费金额取决于雇主从事经济活动的种类和劳务许可级别,最低为137个月核算指数(800多美元),最高为250个月核算指数(1500多美元)。


投资注册企业注意事项


0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到哈萨克斯坦投资或经商的外国法人或公民可根据需要办理三种形式的注册: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代表处。在哈萨克斯坦有许多专门提供注册服务的公司,可以给投资者提供咨询并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办理注册手续。


0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哈萨克斯坦国内各地受司法部委托的“居民服务中心”或主管机关负责审核登记文件、出具证明及决定是否颁发登记注册证


03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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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萨克斯坦登记注册公司或代表处的中国法人或自然人,应持有关文件到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处进行登记备案。拟在哈萨克斯坦登记注册公司或代表处的中国法人或自然人,有关文件应到哈萨克斯坦驻华使馆进行认证。到哈萨克斯坦后,建议委托当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到哈司法部门登记注册。


在哈投资相关事项


01

哈萨克斯坦土地政策


根据最新版《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典》,哈萨克斯坦土地分为国有和私有两部分,其使用权有三种方式:长期使用、临时使用(租赁)和私有。其中,国家单位可长期使用国有土地;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禁止租用哈农用土地(临时使用),但根据规定可由当地政府划拨工业用地,用于投资经营。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农业经营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哈萨克斯坦非国有法人及其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连带责任人可拥有私人土地,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外国法人为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的农业生产,可在有偿临时使用土地权(租赁)基础上使用土地。


02

企业报税时间


所有在哈萨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和外国法人都应该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对未登记和逃税者将处以罚款。纳税人有居民和非居民之分。

哈萨克斯坦采用按季度缴纳方式(简易交税法),缴纳时间为不晚于下一个交税期前一个月的20日,缴税地点为当地税务机关。


03

报税渠道


纳税人(或税务代理)可自行选择纸质或网上报税方式。纳税人报税 可以由会计办理,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04

报税资料


目前报税单税务报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彩色的,一种是黑白的。使用纸质税务报表必须选用有条纹码标识的单据。纳税人(或税务代理)可自行选择纸质或网上报税方式,需要提交三种文件,包括报税单、纳税申请和税务登记证。

报税单包括3项内容:

1)税务申报单;

(2)结算单;

(3)结算单附件(如缴纳养老金、社保及其他应扣款项单据等)。

税务登记证内容包括:

(1)登记证号;

(2)纳税人(税务代理)识别码;

(3)登记证有效期;

(4)登记证编制责任人姓名。


05

工作证办理


凡在哈萨克斯坦工作的外国人都必须持有“劳务许可证”(外交机构除外)。外国劳务配额制度由各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执行,哈萨克斯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为国家主管部门。


06

工作许可制度


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规定,每一位进入哈萨克斯坦工作的外国公民都必须获得当地劳务许可,法律规定“进入哈萨克斯坦从事劳务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如未获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且两国间未签订其他解决程序协议,可将其驱逐”。

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本国人力资源储备状况每年发布引进外国劳务配额。目前,欧亚经济联盟内部劳动力无需配额可自由流动。

外国公司的负责人,外国公司代表处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来哈短期出差人员,连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5个日历天; 与哈萨克斯坦签订有5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合同的外国公司负责人;在哈萨克斯坦经济优先领域进行投资活动并与国家授权机关签订投资合同的外国法人代表;外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外交、国际组织和领事代表处的工作人员;来哈从事人道与慈善援助人员;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外国传媒代表;外国组织的海洋、河船的全体乘务人员, 航空机组人员,铁路和交通乘务人员;演员和运动员;持有哈萨克斯坦居住身份证者;难民或在哈萨克斯坦获得政治避难者。


境外投资注意事项


01

寻求法律保护


在哈萨克斯坦中资企业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当地税务、用工等法律法规。参与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项目投资合作过程中,应对矿产所有权、债券、经营许可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中哈两国法律法规千差万别,一旦在合作中遇到经济纠纷,企业可考虑寻求资质齐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协助处理相关事务,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02

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对外国(包括中国)企业在当地开展经贸活动持欢迎态度。中资企业应积极与哈萨克斯坦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及时通报企业发展情况及存在困难,主动寻求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企业应注意协调好与哈地方政府的关系,确保对外投资安全。

如在哈萨克斯坦遇到突发事件或遭到不公正待遇,除向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领馆经商处和国内主管部门报告外,应及时与哈萨克斯坦当地政府部门取得联系,确保机构和人员安全。


03

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帮助


1)经中国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30个自然日内应向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领馆报到登记。《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规程》可登录使馆经商处网站查询。另外,根据201792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正式取消,企业在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前,无须征求驻外经商机构意见。企业在与外方签订合同后及时向中国驻哈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备,并定期汇报后续进展情况。

(2)如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生被歹徒殴打、抢劫或物品被盗时,应及时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领馆。

(3)如在哈萨克斯坦护照不慎遗失,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尽快向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领馆领事部门申请补发旅行证。

(4)如在哈萨克斯坦因违反法律被拘留、逮捕或限制自由,应请当地警方通知中国驻哈使领馆,由使领馆领事官员与当事人联系,视情提供必要领事保护。


04

建立并启动紧急预案


中国在哈萨克斯坦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工程承包时,要客观评估潜在的风险,建立内部紧急情况预警机制,制定应对风险预案。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和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投入必要的经费购置安全设备,为员工投保等。


05

投资防范风险


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当地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

建议企业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06

对外投资注意事项


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国际油价下跌冲击,哈萨克斯坦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矛盾突出,尽快恢复经济成为哈萨克斯坦政府的当务之急。为此,哈萨克斯坦政府将持续出台投资优惠政策,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中国投资者在考察哈萨克斯坦国内市场时,应系统性调研相关行业情况,详细了解当地税收、移民、劳务等法律法规,谨慎开展投资合作。

1)深入进行市场调查,切实做好选项工作。

(2)选择可靠合作伙伴,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4)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合理调动属地资源。

(5)贯彻以质取胜战略,提升中国产品地位。

(6)贸易谈判中,要建立平等的贸易关系,全面了解对方资信等情况,坦诚提出要求和条件,实事求是地介绍产品和服务。现场应配备熟悉外经贸业务的俄语或哈语翻译。

(7)合同中要准确注明产品名称、型号、包装和交货期等。避免出现“货到付款”条款,防止欺诈。要求对方开具保兑信用证,保证安全收汇。明确违约时相应的补偿和惩罚条款、出现争议时的仲裁条款。

(8)采取一个市场、一个品牌、一个代理的营销策略。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从事机电产品销售,基本都采取委托当地代理的方式。而中国国内企业对境外代理缺乏正规化管理,经常出现一个国内品牌在哈萨克斯坦有几个代理,或一个代理同时在做好几个中国品牌的情况。


新冠肺炎情况


01

现状


2020313日,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此后国内疫情开始持续蔓延扩散。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后,政府逐步放宽隔离限制措施,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加快经济复苏进程。


02

后疫情时代经济政策


疫情暴发以来,为尽快恢复经济,哈政府推出史无前例的大规模反危机措施,投入资金总规模达到150亿美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防止企业倒闭,稳定居民就业。其中包括:允许居民和企业延期还本付息;帮助受损企业进行贷款重组;扩大中小企业优惠贷款投放规模;为中小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等,包括制造业、矿山冶金、农业加工、建筑、民航、物流、旅游以及服务行业。

为支持企业发展,哈央行逐步下调基准利率,保持较低利率水平,为金融市场注入更多流动性;会同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署,采取贷款延期偿付和为困难企业再融资等系列措施;为支持银行业发展,弥补因防疫隔离和延期还贷造成的额外损失,金融监管机构启动审慎监管机制,临时放宽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要求,作为逆周期调节措施,缓解疫情负面影响。

贸易政策方面,政府积极为出口导向型项目吸引投资;建立国家商品配送基础设施,形成有效的运输物流渠道,向欧亚经济联盟、中亚和中国等重点市场供应生鲜产品,拓展销售市场;制定有针对性的金融和非金融领域支持措施,为出口商提供从创意到出口的全过程支持。

外资政策方面,进一步改善本国投资环境,并为此打造新型投资工具。引入战略投资协议机制,政府与投资商直接签订投资协议,从国家层面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全周期内稳定的法律环境;逐步建立全新的投资监管体系,对监督、核准等各类投资监管工具进行大规模改革;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反腐败保护;重新研究企业因税务违法入罪门槛问题,真正实施“税收非罪化”制度。


03

专项支持政策


根据哈萨克斯坦现行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同本地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哈萨克斯坦政府为维持就业和国家社会经济稳定,推出大规模反危机措施,聚焦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弥补税收缺口等方面

此外,根据各经济领域受疫情影响和损失程度,政府有针对性地研究行业优惠政策和复工复产计划,帮助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尽快摆脱困境,逐步恢复经济。目前,哈政府继续推行企业延期偿付贷款、暂停破产程序等措施,维持9%的基准利率不变,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增加就业岗位,以适应后疫情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促进经济快速复苏。


04

对中资企业的提示


当前,中哈合作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困难与机遇并存。一是抓住机遇,高质量推进中哈共建“一带一路”。持续做好两国发展战略对接,抓住哈经济实现转型的良机,进一步拓展市场,在继续推进能源、建材、交通、农业等传统合作领域的同时,注重拓展后疫情时代卫生医疗、加工制造、信息通信、跨境电商等领域的双边合作,有序推动中哈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二是认清形势,主动做好对外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企业严格遵守哈萨克斯坦本国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本地化经营,注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助力哈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福祉提升。大力宣传中哈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推动实施影响力大、效果好的民生工程项目,促进民心相通,为中哈合作营造良好的“软环境”。


(此文节选自商务部编撰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哈萨克斯坦)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哈萨克斯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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