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合作指南之二: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微观环境分析

贸易法规与政策


01 贸易主管部门


吉尔吉斯斯坦经济财政部是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其职能是制定并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开展对外经贸联系、协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发展等。

吉尔吉斯斯坦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有《吉尔吉斯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法》《吉尔吉斯共和国许可证法》。


02 海关管理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总署隶属吉尔吉斯斯坦经济财政部。下设15个海关:除全国7州和比什凯克市设有海关外(楚河州辖区内有托克马克和卡拉巴尔达两个海关),玛纳斯国际机场和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也分别设有海关机构,此外还有“南方海关”、“北方海关”、“动力海关”和“北方铁路海关”。中、吉边境的两个陆路公路口岸——吐尔尕特口岸和伊尔克什坦口岸,分别位于纳伦海关和奥什海关辖区。


03 关税利率


海关征收的税费:

1)海关手续费:报关货值的0.15%,进出口商品均须缴纳;

(2)进口关税:按计算方法分为从价税、特种税和混合税三种;

(3)消费税:仅涉及汽油、柴油、烟、酒、贵重饰物等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率按每年公布的“消费税税则”执行;

(4)增值税:12%。计算方法为:(报关货值+关税)×12%。缴纳消费税的进口商品无须缴纳增值税。除上述4个主要税种外,吉尔吉斯斯坦海关还有权征收:

(1)自然人统一关税。主要针对从事“旅游购物”贸易的个体商人。一般以整车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货物保管费;

(3)海关押运费;

(4)违反海关规定罚款;

(5)办理知识产权证明手续费

(6)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在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总署登记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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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规


01 投资主管部门


吉尔吉斯斯坦实行投资政策的授权机构,与其他各部委、行政机构共同确立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方针与优先方向,确定相关政策。


02 投资行业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2003年颁布《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实行适用于吉尔吉斯斯坦本国法人和个人的国民待遇制度,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较广泛的权利和保障,其中包括保证外国投资、财产和信息的汇出或汇入,保障外国投资免被征收,保证赔偿投资者损失,保障外国投资者使用其收入和现金交易自由等。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者无行业限制。

矿产领域:现行《地下资源法》于2018年颁布实施,该法规定,法人(包括外国法人在内)、自然人可以通过投标、竞拍和申请方式获得矿产资源利用权。2021年1月新政权上台后,拟对《地下资源法》进行修改, 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控制权,规定国家级区块必须由100%国有控股公司开发,国家在非国家级项目开发中必须占有比例,并为国有公司提供优先获得矿产资源权,不涉及已经开发的矿产项目。吉境内无冶炼厂,手续齐全后,可以回运金精粉。

金融领域:吉尔吉斯斯坦的银行监管机构为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即吉尔吉斯斯坦中央银行,根据2016年颁布的《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银行及银行业务法》,吉尔吉斯国家银行依法独立管理,并从事以下活动:

1)制定、确定并实施金融政策;

2)调控和监管银行和金融信贷机构;

3)研究、开发并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

4)全权负责发行货币;

5)促进支付系统的有效运作;

6)制定开展银行业务,银行体系核算及报告的法规。

吉尔吉斯斯坦金融业相对落后,吉金融业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并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投资政策相对宽松,吉没有外汇管制,资本可自由汇入汇出,金融领域利润税仅为10%。财务状况稳定、信誉良好的外国银行可在吉开设分行,条件是该外国银行所在国与吉国家银行签订有合作协议。外国银行可在吉开设分行,申请提交吉国家银行审核,审核期限为6个月,并可根据需要延长6个月。


03 外国投资种类


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可进行以下种类的投资:

1)自有外汇、利润再投资(可以是投资所得的收入)

2)动产和不动产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

3)知识与工业产权。


04 外国投资方式


外国投资的主要方式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包括实物、不动产、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知识产权、企业盈利和利润。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可通过全资收购和部分参股等形式对吉尔吉斯斯坦企业实行并购。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外国自然人可在吉尔吉斯斯坦开展投资合作,并实行国民待遇。

吉尔吉斯斯坦允许外商投资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进行合资、合作、独资和并购;现汇投资、设备投资或技术投资均可。

吉尔吉斯斯坦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但对二手设备的质量检测相对严格。 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并购可以咨询吉尔吉斯斯坦投资部。

根据2017年颁布实施的《科学和国家科技政策基础法》,吉鼓励吸引外资开展科研工作,鼓励通过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吸收外国专家、交换科技信息、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人才交流等方式,推动科研国际合作。近三年来,中资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未发生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


05 外国投资方式审查


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对投资无行业限制,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投资项目一般无安全审查。但吉税务、环保、土地、建设等部门非例行检查较多,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外资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吉尔吉斯斯坦于2011年6月颁布《竞争法》,并于2017年进行修订, 该法主要规定吉尔吉斯斯坦保护和发展竞争的组织和法律框架,旨在预防并限制垄断活动和不公平竞争,为吉尔吉斯斯坦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06 基础设施ppp模式


2019年吉颁布实施《吉尔吉斯斯坦公私伙伴关系法》。基础设施PPP模式定义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是指公共伙伴 (政府)与私人伙伴之间在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修复、改造及对包括基础设施在内的现有项目和新建项目的管理等方面建立的合作关系。

经济财政部下设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中心,主要负责协调推动和技术支持、财政风险和金融工具管理等;各行业部委主要负责项目的确定、准备和监测。


企业税收


01 税收体系与制度


2008年10月20日吉出台新税法,包括7项国税和2项地税。其中,国税包括:所得税、利润税、增值税、消费税、地矿税、销售税、财产税。地税包括土地税和宾馆行业税。企业纳税时间一般为每月20日前上报月税。


02 主要赋税及税率


增值税:税率12%。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企业所得税:税率10%。对于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企业仅征收土地税。

消费税:涉及燃油产品、酒精类产品、金银饰物、烟草、高档裘皮类商品等。税率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月收入650索姆及以上的税率为10%,其他免缴。

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工资总额的27.25%,其中企业缴纳17.25%,领取工资的个人缴纳10%。

土地税:采用级差计税办法,根据土地用途、位置及其他因素的不同而定。具体税率及计算方法可向当地(市、区级)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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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经济特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外资优惠政策,提高对外资吸引力,2014年1月,吉尔吉斯斯坦出台新的《自由经济区法》。该法案旨在促进吉尔吉斯斯坦自由经济区制度更加高效与现代化,包括为保证经济区的良好运营与发展制订相关国家政策、加强政府部门间协作,以及创造便利条件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提高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工作积极性等。

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共有4个自由经济区,分别是: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位于比什凯克市)、纳伦自由经济区(位于纳伦州)、卡拉阔尔自由经济区(位于伊塞克湖州)和玛依玛克自由经济区(位于塔拉斯州)。除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外,其他3个自由经济区均是以行政辖区为界设立的。目前,在4个自由经济区中,初步成型并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促进作用的仅有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

根据现行规定,外资企业在自由经济区经营期间,免缴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对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输入经济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当其向境外出口商品时,须向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出口报关货值1-2%的“提供税收优惠服务费”。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在出口到吉尔吉斯斯坦境外时不受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


劳动就业法规


01 外国人在当地就业规定


以从事劳动为目的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需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移民局登记,按规定程序取得工作许可。在企业工作,以及从事个体商业行为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由移民局授予工作许可证。 企业外籍领导人、外国专家的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并允许逐年延期。外国职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许可证总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外国个体企业主不得超过3年。劳动、就业和移民部自申办所需文件全部递交之日起,15天内应做出颁发或拒发工作许可证的决定。

在吉尔吉斯斯坦工作的外国人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吉尔吉斯斯坦就业的岗位较为有限,主要是外资企业中所需的一些高技术人才,往往随工程项目进入。

吉尔吉斯斯坦经济体量小,就业机会有限,本国居民就业困难,每年约70万人赴国外打工,因此客观上并不欢迎外籍劳务进入,以免影响本地居民就业。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规定,只有获得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企业才可雇用外籍劳务。企业根据该许可证以及雇用外籍劳务配额为外籍劳务办理工作许可证。


02 土地法相关


吉尔吉斯斯坦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有效使用土地,并明确土地用途;土地优先用于农业;土地使用信息公开;国家支持土地的使用与保护;土地有偿使用;一切所有制形式用地平等。


03 外企获得土地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禁止向外国人提供或转移农业用地所有权;外国人、外国法人可享有居住区用地临时使用权;居住区外土地临时使用权,除农业用地外,可由政府向外国人提供。其他情况下,居住区外土地可以提供、转交或特定继承权形式供外国人临时使用。外国人土地租赁费用,除农业用地外,按土地税税率,并采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确定的核算标准确定。


04 外企参与证券交易的规定


外国公司在与吉尔吉斯斯坦证券交易所签署合同并缴纳注册资金后即可参与证券交易。


投资注册企业注意事项


0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企业可选择以下形式:个体企业、全合作形式、 有限公司、附加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开放股份与封闭股份)、代表处、 分公司。


0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企业应在以下3个国家机关进行注册:司法部(吉每个州区设有州区管理局)、国家统计委员会(负责将注册资料记入国家统一投资目录)、国家税务局。个体企业主只需在统计委员会与税务机构注册。

外国投资者与吉尔吉斯斯坦投资者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可作为独资外企,或与吉尔吉斯斯坦企业、其他外企成立合资企业从事有关活动。外国人可购买吉尔吉斯斯坦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并可参与有关私有化规划。


03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册相关程序


注册包括在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法人地位注册、统计委员会与税务机构注册、获取从事固定行为类型许可证(有关类型在吉尔吉斯斯坦许可证法第9条中有具体规定)以及与企业行为类型有关的许可.

法人注册:包括检查创办法人单位文件是否符合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规定,向企业颁发带有注册号码的国家注册证书,将法人注册资料列入国家统一目录。 在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注册时,公司代表或创办人应提供如下文件:

1)注册申请;

(2)取决于公司形式的其他文件。 

注册股份公司时,创办人应出具确认提交50%注册资金的银行证明。外国公民作为创办人,应出具其本人护照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证明文件(应附带有注明签证日期标注);注册登记卡应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领取,办理时间为2个工作日。所有注册文件均应附带经公证的吉、俄文译文。

个体业主注册: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及其地区机构负责对个体业主依照其所在地进行注册。注册依据业主护照和注册申请进行。注册后统计机构颁发注有单独登记号码的注册证明。

分公司与代表处注册:分公司与代表处注册程序同法人注册相似。 应另提交的补充文件包括:分公司或代表处总则、分公司或代表处组建人的注册文件复印件。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应出具证明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组建公司合法法人地位文件,以及确认其支付能力的银行证明。所有文件应附带经公证的吉、俄文译文。

自由经济区企业注册:自由经济区企业注册实行特殊规定。企业应在自由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注册。所有企业及个体业主均应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局或在其所在地税务分局登记。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局登记应提供如下文件:企业创办文件复印件、国家注册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自然人应提供:注册登记卡、护照及其他必要文件。作为纳税人应填写税务登记卡一式3份,登记后,纳税人可获取单独税号,供填写所有财会、报关文件之用。如纳税人首次进行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应向其提供纳税人应缴纳所有税种、支出与义务的信息清单。


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01 获取信息


吉尔吉斯斯坦大中型项目的招投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招投标信息由该委员会在媒体公布。


02 招标投标


吉尔吉斯斯坦招标委员会要求投标公司准备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地址、公司章程、经营许可、企业近两年主要完工项目介绍、企业验资证明、技术人员名单、项目技术经济论证等。


03 政府采购


2015年吉尔吉斯斯坦颁布《政府采购法》,该法的目的是确保使用公共资金在实施政府采购时的有效性。吉实施政府采购的原则是:公开、合法和公正;在政府采购中扩大供货商范围和竞争;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分包商)创造平等和公平的条件。政府采购主要程序:制定采购计划;组建竞标委员会;制定采购文件;公布采购信息;提交采购竞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签署合同。


04 许可程序


吉尔吉斯斯坦建筑法规定,除民用住宅外,其他建筑工程实行许可制度。办理建筑许可证的部门是吉尔吉斯斯坦建筑委员会。实施工程审查和监督的主管部门也是该建筑委员会。


05 工作准证办理


为在吉尔吉斯斯坦务工的外国人办理工作许可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和各州移民局。外国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

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过期后许可证的延期应由移民局审批,同时,雇主应再次缴纳办理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费用。如雇主违反招收、使用外国劳动力的规定,国家移民局将对其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纠正。如未履行有关要求或重复违规,国家移民局可注销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或可暂停其有效期直至纠正违规行为。


06 申请程序


雇主应向州移民局递交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办理申请,申请所附文件清单与许可证格式由国家移民局确定。在个别情况下,应提供吉尔吉斯斯坦有关国家机关确认的关于招收具体专业人员的情况说明。申请人应对办理许可证申请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07 企业报税相关手续


报税时间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税务部门报税的时间是每月20日前上报月税。

报税渠道: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企业自行在所属税务局报税。

报税手续:企业报税时应递交由法人和会计签署的会计报表。


境外投资相关注意事项


01 境外投资注意问题


在吉尔吉斯斯坦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认真对待政治、经济、金融、汇率、市场等各种风险,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

其中,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投资或承包工程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建议相关企业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如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02 对外承包工程


在工程承包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全面了解吉尔吉斯斯坦合作方资信情况。

2)深入掌握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关注其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

3)由于吉尔吉斯斯坦当地建材价格高于中国国内,中国施工单位多由国内进口建材,长途运输有时导致停工待料现象,尤其是在疫情常态化背景下,应提前做好预判。

4)要高度重视安全施工。中国施工单位曾出现工人因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伤亡事故,要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对外劳务合作:

1)认真研究吉尔吉斯斯坦相关法律。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规定,只有获得招收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企业才可雇用外籍劳务。企业根据该许可证以及雇用外籍劳务配额为外籍劳务办理工作许可证。

2)注意提升中国劳务人员的素质。吉尔吉斯斯坦对外来劳务工种的要求较细,中方在派遣劳务人员时,应选派符合工种要求的技术工人,选派有国际劳务经验的管理人员,树立良好的中国劳务形象。

3)劳务派出单位应组织劳务人员出国前培训,使其了解吉尔吉斯斯坦的风土人情、礼仪礼节,自觉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在吉尔吉斯斯坦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学会维权,保证中方的利益。

4)严格审评申报和备案程序。劳务人员的派出应严格按照国内的批准权限和申报批准程序,并报中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大使馆经商处批准备案。


03 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建议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是中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保险产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等,对因投资所在国(地区)发生的国有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相关法律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保机构追偿。


法律相关问题


01 寻求法律保护


在吉尔吉斯斯坦打官司耗时长、费用高,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较复杂。因此,中资企业应从企业创办之初就依法行事,可寻求当地权威律师事务所支持,必要时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02 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中资企业/人员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紧急情况下可立即寻求当地警务部门保护,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报警电话为102。


03 建立并启动紧急预案


赴吉尔吉斯斯坦投资企业应客观评估风险,有针对性建立企业内部预警机制,以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各企业应重视员工安全教育,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财力,适时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更新安全设施,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和意外发生。企业遇紧急状况应立即通知中国使馆,使馆的领保电话为00996-555-508066。


04 其他应对措施


中资企业可与吉尔吉斯斯坦中国总商会建立密切联系,并加入商会,寻求协助与支持。联系电话:0312-623638, 00996755066888,注册地址: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市阿布迪拉赫曼诺夫街191号,比什凯克凯悦酒店1楼115号办公室。此外,也可和当地工商会保持联系,寻求业务合作和协助。如遇有语言不通等特殊情况可与中国驻吉尔吉斯斯坦使馆联系。


(此文节选自商务部编撰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吉尔吉斯斯坦》。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吉尔吉斯斯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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