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合作指南之二: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宏观环境分析
贸易法规与政策
01
贸易主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贸易主管部门是投资和外贸部,主要职责包括吸引外资和促进对外贸易两方面,涉及外贸的职责有:实施统一的外贸政策,促进并确保国家出口支持体系的有效运转,对外贸活动进行监管;协调关税和非关税监管措施,改进电子商务程序;扩大外贸合作,支持本国商品、劳务和服务出口;协调乌加入世贸组织和其他多边经济组织合作工作;协调市场批发和股票的监管,监测并分析市场状况;推动外贸基础设施发展, 提高过境运输能力,改善物流和交通走廊,实现出口路线多元化等。
02
海关管理制度
自2021年1月1日起,乌进口商品最新关税税率见下表。
03
关税利率
1998年1月1日生效的乌兹别克斯坦《关税税率法》规定, 乌采取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3种税率。2018年6月29日,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签署《关于进一步整顿对外经济活动和改善乌关税制度的措施》,对《关税税率法》进行补充,取消过去给予的大范围进口关税优惠,鼓励吸引外资,在国内创造有竞争力的生产环境,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按照世贸组织的分级标准,乌税率制度可归入“开放”类。在现行税率中进口关税税率分5级:0、5%、10%、20%和30%。乌《关税税率法》规定,对与乌签订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的最高水平由法律确定,对未与乌签订该协定的国家进口商品或无原产地证明的进口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增加一倍。乌共与45个国家签订了最惠国待遇协定。
乌与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土库曼斯坦(按照双边协议相互商定清单的商品)、乌克兰、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签订了《关于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对产于这些国家的进口商品不征收进口关税。
投资法规
01
投资主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主管投资及外国投资的机构主要为投资和外贸部、经济发展和减贫部、财政部。其主要职责如下:
投资和外贸部负责执行统一的投资政策,协调吸引外资,与国际主要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金融组织合作,制定并协调执行统一的国家在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政策; 经济和减贫部负责参与制定有利于改善乌投资环境的计划措施,包括改善促进投资活动和吸引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条件;根据领土和各领域发展计划,确定吸引投资的主要方向,参与制定和执行国家发展方案和投资方案,以确保国家经济在中长期内保持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负责协调外国投资者在乌境内投资活动中的金融及税务环节,研究建立良好金融环境吸引外资注入本国经济;参与拟定文件,审核本国政府吸引外国贷款,核算并监督本国政府接受外国贷款进账情况。
02
投资行业规定
股权规定: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合资企业、100%外资企业、获取私有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投资企业可视为再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4亿苏姆(4万美元);外资份额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15%。
出资方式: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可以是物质及非物质财富及其权益,包括知识产权;外国投资者向企业经营及其他经营方式标的投入外资的任何形式。
投资形式:外国投资在乌境内可以各种形式实现,包括:与乌法人或自然人共同设立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他企业, 并持有法定资本;设立并发展外国投资者全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银行、 保险机构及其他企业;获得财产、股份及其他有价证券;投入知识产权, 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号及新技术、商业信誉;获得自然资源的租赁合同,包括勘探、开采、采掘或利用;获得贸易标的、服务领域、居所连同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包括租赁的)及自然资源的支配和使用权。
乌鼓励外国自然人投资合作,通常在所在区政府注册,需到外交部、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后方可为来乌兹别克斯坦人员办理签证邀请和劳务注册等手续。
外资并购:按照乌国有资产交易国家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并购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或国有资产:
(1)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2)通过塔什干交易所购买企业股票;
(3)通过建立合资企业持有企业股份。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在出资购得乌企业资产(股份)的同时,还必须做出投资承诺,即在一定的期限内保证投入承诺的资金或先进的工艺设备。有时乌方会将破产或停产的企业以零价格出售给外国投资者,但投资者必须做出相应的投资承诺。
企业税收
01
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以下企业被视为乌兹别克斯坦的税收居民企业:
-在乌注册并成立的企业;
-根据适用税收协定被认定为乌税收居民的外国企业;
-实际管理地在乌的外国企业,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纳税期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超过10亿苏姆,或者自愿转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企业家等。乌居民企业就其所得在乌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是指资本利得、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等扣除可抵扣的费用和减免税额等全部所得。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15%。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征收5%的预提税。
(2)非居民企业。《税法典》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运营的,征收范围包括非居民企业通过其常设机构在乌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和来自乌境外但与该常设机构有关的收入等。通过常设机构运营的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适用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即以其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总收入减去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 常设机构指非居民企业在乌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还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内连续183天以上的为限;非居民企业在乌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服务,仅以该类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征收范围如下:从乌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包括转让股票、不动产等取得的所得)、保险费、国际运输服务费、电信服务费、财产租赁和转租所得、货运代理服务费等。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按照来源于乌境内的所得乘以适用税率。其中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的应就全部金额缴纳10%最终预提税,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应就全部金额缴纳20%最终预提税,国际运输和国际通信服务应缴纳 6%的最终预提税,保险和再保险保费应缴纳10%的最终预提税。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低的预提税率的,适用税收协定的约定。
02
个人所得税
(1)居民纳税人。乌居民纳税人就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税率为12%。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永久居住在乌的个人;在确定税收居民身份的纳税期开始或结束时,任何12个月内在乌居住183天及以上的个人;虽然在乌居住时间不到183天,但在乌停留时间比在任何其他国家都长的个人。个人在乌的停留期,不因短期出于医疗、培训或旅行等原因(少于6个月)在乌境外而中断。符合上述条件,经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交长期劳动合同的,可以在上述12 个月期满取得税收居民身份。其中配偶的收入要单独纳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人,分别纳税。其他合伙关系(即简单合伙和隐名合伙)缺乏法人资格,由合伙人对其所得纳税。
(2)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就来自乌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和外国企业代表处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对于在乌国内的外国个人没有单独的税制,外国个人取得的外币收入应该按照支付日当日的官方汇率转换成苏姆。
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乌的所得缴纳最终预提税。其中,工资类所得适用20%税率,股息和红利类所得适用 10%税率,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类所得适用 20%税率,处理居民企业股票资本和处置位于乌的不动产所得适用 20%税率,向非居民支付的保费在所得来源地适用20%税率。
03
增值税
前述列明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乌主要税种还有增值税、消费税、矿产资源使用税、水资源使用税、财产税、土地税、社会税、营业税。
其中,营业税主要针对小规模的纳税人,即在纳税期内的销售收入超过1亿苏姆(约1万美元),但不超过10亿苏姆(约10万美元),包括新成立的法人和新注册的个体企业。在纳税期间内的总收入超过10亿苏姆的,从超额发生的次月开始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新成立的法人在国家注册时可以自由选择成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有权申请转为增值税纳税人,自愿转为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有权在12个月后再次转为营业税纳税人,条件是当期总收入不超过10亿苏姆。法人的税务状况可以通过https://my2.soliq.uz/main/info/search进行查询。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税种和税率见下表:
劳动就业法规
01
工作许可制度
为保障本国居民就业,2019年3月乌公布实施的第244号《关于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程序条例》内阁令与2020年10月公布的第ZPU-642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就业法》,对外国劳动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工作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
2020年8月公布实施的第UP-6044号《关于从根本上完善许可和许可程序》总统令规定,用人单位聘请外国劳动者不再办理许可证,但保留了外国劳动者个人劳动许可制度。外国劳动者个人劳动许可申请和延期可在网上办理,乌就业和劳动关系部所属对外劳务移民署负责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确认。个人劳动许可延期需在到期前的2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外国劳动者劳动许可的审核费用为1倍基础结算值(24.5万苏姆,约23美元)。另须缴纳劳动许可费用,其中高技术(技能)专家、高校教师与专家为1倍基础结算值,技术专家为2倍基础结算值(约46美元),普通外国劳动者为30倍基础结算值(约700美元)。
依据合同和协议为外国公民办理超过3个月的签证时,必须先到乌劳动部门办理劳动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办理签证和居留手续。个人劳动许可的有效期通常不超过1年。申请到乌工作的外国公民需出示其在本国单位的身份、从业经历及学历证明等相关资料,同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内务部门进行登记。外国公民获得劳动许可后,可以办理以S-3公务类和E工作类为主的签证,有效期通常不超过1年。
有关签证的规定可以查阅《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入境、出境、逗留和过境的程序》。
02
外资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资企业可以获得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用于工业、农业、商业和林业等法律规定的用途。
土地可以通过出售、划拨、租赁取得。根据取得土地方式的不同,获得土地程序也不同。但无论是乌国内法人还是外国投资者使用乌土地,都需要向乌地质委员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许可。
03
外企承包禁止领域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没有就外国承包商参与工程承包领域进行限制。
04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2020年1月25日实施的第ZPU-598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和投资活动法》规定, 外商投资者可以投资外汇、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
2014年5月6日公布实施的第ZPU-370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股份公司和股东权益保护法》、2015年6月3日公布实施的第ZPU-387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证券市场法》和2009年9月16日公布实施的第2009-40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证券确认规则和国家证券注册发行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从事证券交易。证券交易需要通过当地的证券中介机构即经纪人进行,使用当地货币结算。
外资企业在乌报税问题
01
报税时间
《税法典》第73条规定,纳税期为一个日历年度或其他期限,纳税期满后计算税基并计算应纳税额。一个纳税期内可以有多个报税期。不同税种的纳税期和报税期不相同,主要税种计税期为一个月,每月进行纳税申报并纳税,最晚不迟于纳税期满后次月20日。
02
报税手续
企业只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报表即可,因为企业在登记注册及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后,后者已将企业相关情况通知所在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机关通过注册和登记相关数据的方式进行纳税人登记。纳税人登记时会被编定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信息也会被录入乌纳税人统一登记薄中。乌纳税人统一登记薄由国家税务委员会进行管理。
03
报税渠道
企业可自行或通过税务代理人及税务代表报税。
04
报税资料
《税法典》第八章纳税申报规定,企业只需向当地机关提交纸质或电子形式的纳税报告即可。
纳税报告是纳税人报税文件,包括每个税种计算和纳税申报表,以及计算和纳税申报表的申请,是确定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纳税义务的基础。 当地会计凭证包括主要凭证、会计登记簿和其他凭证,这些凭证是识别税收对象和与税收有关的对象以及计算税费的基础,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进行统一核算和记录。会计凭证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起草,并保存至纳税义务时效期限届满。
工作准证办理
01
主管部门
2019年3月25日公布实施的第244号《关于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程序条例》内阁令与2020年10月20公布的第ZPU-642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就业法》第十七章规定,负责外国人赴乌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对外劳务移民署。
02
工作证许可制度
参照2020年8月24日公布实施的第UP-6044号《关于从根本上完善许可和许可程序》总统令规定执行。有关签证的规定可以查阅《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入境、出境、逗留和过境的程序》
03
申请程序
外国劳动者必须通过用人单位才能办理个人劳动许可。首先申请人须与用人单位草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该用人单位才有权为其申请劳动许可。
04
提供资料
申请个人劳动许可需要向国家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书、外国个人信息表、外国个人护照复印件、入境签证复印件、3 x 4 сm照片、劳动合同草案、艾滋病抗体诊断证明、支付申请审核费用的银行单据和其他文件。
境外投资相关注意事项
01
境外投资注意问题
(1)有关部门对减免税政策执行和解读标准不一。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落实对外资减免税政策时,对政策的执行标准不尽一致,对相关法律的解读也不尽一致,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和运营风险。
(2)行政干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可能会遇到行政干预手段。
(3)法律法规缺乏实施细则,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较大。
(4)处于改革“窗口期”,新政策较多,需要企业根据政策变化不断调整经营。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最好与当地政府签署投资协议,并获得详细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总统令,据此开展业务。期间应注意避免对出口额、当地用工数量等义务作超出企业自身能力范围内的承诺,给企业经营生产造成被动。
02
对外承包工程
(1)详细了解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各项条款内容,切忌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
(2)必要时,实地考察了解承包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地理、交通及所涉及项目实施等情况。
(3)认真做好标书技术和商务部分的准备工作(标书的齐全和完整、所采用的国际术语要标准化等)。尤其是对采购产品的来源、运输、交货地点等进行详细说明。
(4)充分考虑承包项目在当地实施的艰巨性,做好标书项目的报价工作。不能为中标而降低价格,提供产品品质低劣,给双边合作造成不良影响。
(5)与当地业主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取得外方的支持和帮助,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6)按规定办理中资企业人员赴乌兹别克斯坦的各种劳动许可手续,如劳动许可、居留许可等。
(7)多雇用当地工人,提升本土化经营水平。
(8)按照乌方规定为项目注册代表处或子公司,避免逃税漏税。
(9)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施工,对合同外施工内容、降价等无礼要求据理力争,坚守底线。
(10)充分考虑疫情常态化背景下自新疆各口岸货物出境严重积压等问题,计算好货物运输时间与工期,避免出现违约情况。
03
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合作伙伴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权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聘请法律顾问,详细了解当地法律法规。
建议中资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
04
对外劳务合作注意事项
(1)遵守驻在国法律法规,认真、逐项推敲与自身业务有关的具体规定,合理、合法规避风险。
(2)深入了解合作伙伴的信誉等情况,认真审核和签订劳务合同, 不要操之过急。避免因不熟悉合作伙伴经营和信誉情况,轻信对方介绍和保证,盲目签订合同,或合同条款不严谨,造成损失。
(3)仔细推敲合同文本,需要甲方业主配合的工作和所尽义务应全部写进合同文本,切勿听信合作伙伴口头承诺。
(4)挑选素质较高的劳务人员,在赴乌兹别克斯坦之前对其进行必要的技能和安全培训。到乌后,中方劳务人员要与当地员工相互沟通,和睦相处。注意安全生产,避免安全事故。
(5)熟悉当地政府关于外国公民(劳务)出入境管理和劳务许可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为劳务人员办妥各种手续。
(6)及时调解当地工人和中国工人间出现的各类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7)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发放工资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事后要及时补发工资。在春节等中方重大节日和乌方重大节日前保证资金充裕,不拖欠工资。
法律相关问题
01
寻求法律保护
(1)中资企业要在乌兹别克斯坦建立积极和谐的公共关系。要关心乌政府的换届和选举,尤其要关心地方政府选举和最新经济政策走向。
(2)了解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责,了解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他们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关注乌法律法规的修改进展,尤其是与中资企业经营相关的重要议题。
(3)由于法律体系和语言的差异,企业应聘请当地律师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一旦涉及经济纠纷,可以借助律师的力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保护自身利益。
(4)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如企业和人员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应携带证据咨询法律部门,寻求帮助,并在律师的帮助下,上诉法庭。
(5)近年来,段和段、盈科、大成等国内律所陆续在乌开设机构或与当地律所建立合作关系,需要法律咨询和寻求法律保护的中资企业可联系上述律所或通过其需求当地律所帮助。
02
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乌兹别克斯坦主管外商投资合作的部门是投资和外贸部。中国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与主管部门和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当地管理机构保持联系沟通,及时汇报企业经营状况和遇到的问题,取得政府部门的支持。
03
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帮助
(1)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使馆领侨处可提供以下服务: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的正当权益;颁发护照和签证;担任民事登记员和公证人;处理有关本国公民遗产事务等。
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使馆每年还定期举办“使馆同中国公民和企业联络协调机制会议”,介绍驻在国最新形势动态,了解各地形势,中国驻乌大使馆经济商务处会在会上介绍中乌最新经贸合作形势、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在乌投资经营需注意的问题等,欢迎广大中国公民和企业家参加。使馆网址:uz.chineseembassy.org24小时领事保护热线电话:00998-93-5018574
(2)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可提供以下服务:为企业提供乌兹别克斯坦经济发展状况、外贸动态、商务信息等咨询服务;跟踪管理中资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经营情况,负责中乌经贸合作,管理规范市场。
04
建立并启动紧急预案
中亚地区政治和安全环境复杂。为保护中国企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建立紧急情况预警机制。
(1)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统一指挥、分工合作、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联络畅通。
(2)了解宣传安全防范常识,熟悉周围环境和交通、医疗机构和警务部门的情况。
(3)遇到紧急情况做到不慌乱,立即与当地警务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告国内主管单位和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馆安全小组。
(4)按照预定方案携带好文件和物品,安排人员隔离或疏散撤离发生地。
05
其他应对措施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已注册成立乌兹别克斯坦中国企业商会。该商会是唯一一个在乌兹别克斯坦成立并在中国商务部备案的中资企业商(协)会组织。商会内设海外综合服务部、法律法务咨询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综合办公室、宣传部、财务部等机构。有关经营问题可向该商会寻求支持,亦可按商会章程规定流程加入该商会。 在乌兹别克斯坦遇到困难可与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馆联系寻求保护,必要时也可联系当地华侨。
(此文节选自商务部编撰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乌兹别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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