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投资合作指南之二:缅甸投资微观环境分析
贸易法规与政策
01
贸易主管部门
缅甸贸易主管部门为缅甸商务部,负责办理批准颁发进出口营业执照、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办理边境贸易许可、研究缅甸对外经济贸易问题、制订和颁布各种法令法规等。下设部长办、贸易司、消费者事务司和缅甸贸易促进组织。缅甸私营企业从事对外贸易须向进出口贸易注册办公室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02
海关管理制度
《缅甸海关进出口程序》(1991年)对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做了详细规定,《缅甸海关计征制度及通关程序》对进出口关税、通关程序做了详细规定。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法规还有:《海洋关税法》(1978年)、《陆地海关法》(1924年)、《关税法》(1953年)、《国家治安建设委员会1989年第4号令》、《商业税法》(1990年)、《进出口管制暂行条例》(1947年)和《外汇管制法》(1974年)。
03
关税利率
目前,中方与缅方正在推动输华产品零关税税目扩大事宜。目前,缅甸95%的输华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若此项协议达成,缅甸97%的输华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
2017年缅甸根据世界海关组织H.S2017及2017年东盟统一关税命名法(AHTN)编制新版关税表。世界海关组织所有成员国关税代码都是6位数字,东盟所有成员国关税代码都是8位数字。2017年缅甸海关税则为10位数字,在AHTN8位数字的基础上增加2位数字进行统计。主要商品关税税率见下表。
投资法规
01
投资主管部门
缅甸投资委员会(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是主管投资的部门。其主要职能:根据《缅甸投资法》的规定,投资委对申报项目的资信情况、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进行审批、核准并颁发项目许可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帮助、监督和指导,同时也受理许可证协定时限的延长、缩短或变更的申请等。
缅甸投资委员会由相关经济部门领导组成,国家投资与对外经济关系部下属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主管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投资建议分析及报批、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等日常事务。
为提高外商在缅投资注册效率,于2013年在仰光、2014年在曼德勒、内比都开设国内外投资注册等业务的一站式窗口。窗口单位有计划与财政部、商务部、税收部门、缅甸央行、海关、移民局、劳工部、工业部、投资与公司管理局、投资委等,为获准的国内外企业提供注册、延期及其他服务。
02
投资行业规定
但是,出于项目风险隔离以及规范操作的考量,通常投资者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落地操作。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外商在缅投资可以根据缅甸公司法设立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或公众有限公司)、海外法人(Overseas Corporation,相当于分公司或代表处,缅甸公司法不再区分前两者的注册形式)。在不违反限制投资行业有关规定(参见3.2.2所述)的前提下,外商可以自由选择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或者并购等方式进入缅甸。缅甸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
出资形式没有限制,现金、设备或技术投资等都可以作为股东出资方式。缅甸并不禁止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但在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报投资许可以及设备进口清单时应当列明设备有关情况。
企业税收
01
企业所得税
缅甸税法下定义的居民企业(依据《缅甸公司法》成立的实体,如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海外公司<Overseas Corporation>)仅应就其来源于缅甸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均可将其财年内营业收入除去所得税法下规定与经营相关的费用和资产减值等税前扣除项目后,以25%所得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当年产生的亏损,至多允许结转3年。
出租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所得,应以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于依照《缅甸投资法》取得投资准证并属于“鼓励类投资行业”的投资项目,根据其项目所在区域发达程度不同,运营实体可在项目正式运营开始后依法享受3年、5年或7年不等的所得税免税期优惠。项目建设期内进口材料和设备免征2%进口环节预提所得税。项目开始经营后的最初三年内,进口原材料可免征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可以抵扣本财年末应缴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2019年缅甸联邦税法》,年收入在480万缅币以下的个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任何纳税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收入,若拟使用该等收入购买、营造或取得资产以及新设企业或从事经营,须依照下表规定缴纳所得税。
劳动就业法规
01
工作规定
雇主和员工之间须签订劳动合同,方能确立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类型以及合同期长短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签订后,副本要交镇区劳动办备案。雇用超过5名雇员的雇主需使用政府提供的劳动合同模板或使用比模板对劳动者更为有利的劳动合同。
02
外籍劳务规定
目前缅甸正在起草《外国劳工法》,尚未出台外籍劳务可就业的岗位、市场需求等方面的规定。缅甸整体劳动力水平较低,缅甸政府鼓励外国在缅投资企业引进管理和技术人员,指导缅甸当地员工提高技术水平,对于普通劳动岗位要求聘用当地劳工。外国人赴缅甸工作主要需解决签证延期及居留许可等方面的问题。
签证及居留延期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如下:
商务签证:外国人赴缅甸工作,须持有效护照,提前办妥商务签证。 缅甸驻华使馆或缅甸驻昆明、南宁总领馆办理商务签证。商务签证有效期为70天,可办理延期。
外国人注册证:外国人需连续在缅甸居留90天以上者须提前到移民局办理外国人注册证(Foreigner’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FRC)。未办理外国人注册证的,将不予办理签证延期。
签证及居留许可延期:凡属在缅正式注册的中资企业人员或缅甸本地、在缅甸注册的第三国外资企业中方员工,可经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协助向移民局申请办理商务签证以及居留许可延期。
03
外资土地相关规定
根据1987年《限制不动产转让法》,缅甸禁止外国人及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或者长期租赁土地(时长超过1年),但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的外国人或者外资企业可以长期租赁土地(最长不超过70年)。
04
外企从事证券交易规定
随着缅甸新《公司法》的生效(在新《公司法》下,外资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所有者权益不高于35%的公司都可被视为本地公司),外资将有机会参会到证券交易中,目前缅甸相关部门正在就此制定细则。
投资注册企业注意事项
01
设立企业的形式
根据《缅甸公司法》,外国主体可注册外资公司或外资公司分支机构,也可与缅甸国民或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外国企业也可依照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设立海外法人该机构取代了先前公司法项下的代表处和分公司)等机构。
0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企业注册的受理机构为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CA),该局同时也是缅甸投资委员会的秘书部门。
03
注册企业主要程序
随着2018年《缅甸公司法》的生效,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也同时在线公司管理系统(MyCo, 网址:www.myco.dica.gov.mm)上线。目前,所有公司注册都可以在该系统上完成,全程采取电子化方式,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01
获取信息
一般情况下,缅甸政府各部门及下属司局或直属企业可直接对外发布工程项目招标信息,省级政府亦有部分自筹资金项目对外招标,但市以下级政府对外招标项目数量极少。缅甸主流媒体(缅甸《新光报》和《镜报》等)也会定期发布一些项目招标信息。中资企业一般通过直接联系有关政府部门或通过缅方合作伙伴介绍等方式获取项目信息。
02
招标投标
缅甸政府规定,承包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由政府部门自筹资金且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有3家以上的承包商进行投标。通常,发标部门会成立一个评标委员会,第一轮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即对是否参与过同类项目业绩进行审核。第二轮是对通过预审的企业进行技术标、商务标分阶段进行比较和审核,最后由评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
03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公开招标(通常会在官方报纸发布招标信息),形成授标意见后报请国家采购委员会审批。国家采购委员会一般要与竞标企业再进行一轮价格谈判,发标部门将采购委员会的意见上报国家贸易委员会审批后再报内阁批准通过。
04
许可程序
中国驻缅甸使馆经商处对中资企业在缅有关工程承包项目信息进行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投(议)标核准取消。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企业在缅参与工程项目,需在投(议)标前,在商务部或省市级商务机构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企业与境外项目发包方签订合同后,需及时向中国驻缅甸大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05
在缅报税时间
2019年4月28日,缅甸计划与财政部内税局发布关于《根据已变更的财年调整收入年度和纳税评估年度》的通知,对财年和纳税评估年度进行调整。自2019年10月1日起,收入年度及指定纳税评估年度由每年4月1日至来年3月31日变更为每年10月1日至来年的9月30日。纳税人需要在每年12月31前提交纳税申报。
根据缅甸计划财政部内税局规定,企业所得税须按季度缴纳,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天内完成。个人所得税应由雇主发放员工薪资时予以代扣,且雇主须在每月扣除员工当月个人所得税的7日内向税务局完成代缴并提交相关说明。预提税应在支付时进行代扣并在支付之日起7日内向税务局完成缴纳。商业税按月缴纳,在次月第10日前完成缴税,并按季度申报。资本利得税应在处理资产之日后30日内完成缴税及申报。
06
报税手续
中国在缅甸企业需聘请缅甸当地注册会计师协助整理账务,中方同意签字后,由会计师或律师代提交税务机关,待税务官核定税款后即通知公司签字交税。
07
报税资料
企业月度、季度、年度营业收入、营业费用、银行流水、进出口报关文件、各类税票、商业合同、发票、收据等财务相关资料。
境外投资相关注意事项
01
境外投资注意问题
(1)法规有待完善,政策稳定性不足,给投资者带来许多不确定性。部分外国投资者为避开政策限制,借用缅甸人身份在缅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由于此类外国投资不受当地法律保护,因合作失败或与合作方利益纠纷致使外国投资者蒙受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国投资者对此应格外注意。
(2)基础设施落后。缅甸工业发展水平低,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物流成本高,电力供应不足,给外国投资者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3)金融环境不佳。缅甸金融体制和服务相对落后,外商在缅甸当地银行融资相对困难,2015年缅甸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后情况有所改善,但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较弱,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汇率和利率形成机制缺乏灵活性,对严重影响外商的投资收益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4)部分地区有安全隐患。长期以来,缅甸中央政府和部分少数民族组织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中国投资者应尽可能避免擅自在少数民族控制区进行投资合作,此类合作一旦有意外事件发生,两国政府将难以及时有效介入。此外,位于缅甸和孟加拉国交界处的若开邦北部安全形势较不稳定,建议避免前往高危地区进行投资。
(5)竞争压力加大。近年缅甸进行国内改革,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投资者纷纷到缅考察。例如,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持续对缅投资;日本计划运用日元贷款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美国企业拟对缅通信、电力、机场、能源等领域实施投资。由此对中国在缅甸企业投资竞争压力加大。
02
对外承包工程
(1)充分挖掘市场潜力近年来,缅甸政府努力推行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在坚持继续发展农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基础工业,兴修水利工程,加大交通设施建设投入,合理开采石油矿产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有了较大起色,也给承包工程市场带来巨大商机。由于缅方资金困难,工程项目采用EPC+F的模式增多,中资企业应改变传统模式,以投建营方式更好地拓展缅甸市场,深入挖掘市场潜力,推动中缅经贸合作向纵深发展。
(2)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与缅甸政府部门以及当地有实力、有影响的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与互信关系,可以帮助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市场,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对方的支持与配合,增强企业在缅甸承包工程市场上的竞争力。
(3)避免恶性竞争中资企业在缅甸应严格执行项目备案制度,服从国内有关部门及商会的协调,从大局出发,坚持互利合作,避免恶性竞争,树立中国品牌,实现中资企业在缅甸承包工程市场上共赢。
(4)造福当地社会中资企业在缅甸承揽项目,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积极回报社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施惠于当地社会,同当地人民分享劳动成果,赢得地方支持。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5)充分考虑困难与风险在缅甸开展承包工程业务面临诸多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缅甸基础设施不健全、国内物资匮乏、工业加工水平较低、缺乏质量管理标准和工业标准等客观因素增加了外国承包商在缅甸实施工程项目的不确定性。缅甸外汇储备短缺,政府对外支付工程款项需经过漫长复杂的审批程序,付款不及时或拖欠现象普遍存在。中资企业需充分考虑收汇风险以及汇率变动风险,减少损失。
03
贸易方面
(1)中国公司应先确认缅方公司是否在缅甸商务部登记注册,具备取得《进口商注册证》或《出口商注册证》的资格(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后,缅方才能申请《出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未经缅甸商务部批准不得转让。如遇贸易纠纷,须按缅甸现行《仲裁法(1944)》进行解决。
(2)目前缅甸的对外贸易主要以美元或欧元结算,结算方式主要通过银行信用证和汇款结算。2016年底,美国等西方国家宣布解除对缅甸金融制裁,中国工商银行获准在缅甸设立分支机构,为第一家中资银行经营机构,结算环境较之前已有较大改善,缅甸主流银行的信用证和汇款结算都可以正常进行。2019年1月30日,缅甸中央银行发布2019年第4号令,正式将人民币和日元纳入其官方结算货币。2020年4月9日,缅甸中央银行宣布授予中银香港在缅甸经营牌照,为来缅甸投资中资企业本地化融资提供双支撑。
(3)企业在与缅方进行贸易时,应保证自身具备出口许可等相关资质,严把出口商品质量关,维护中国制造国际声誉;还应提前研究掌握缅甸海关、贸易方面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在提单等海关材料方面做好充分准备,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损失。近年来,时有缅方企业称在与中方企业进行合作过程中发生诸如货物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货运提单造假、货款未能付清、无法收到退款且协商无果等贸易纠纷,中资企业在与缅甸企业合作开展贸易活动时应保证自身履约能力,注意维护中国企业的国际信誉和形象。
法律相关问题
01
寻求法律保护
中资企业在缅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可聘请当地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中国公民可依据当地法律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提起仲裁或诉讼。
02
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缅甸现政府要求公务活动中要秉持公正、透明、廉洁原则。中资企业在缅从事商务活动,应密切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尽可能了解相关的工作程序,在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时候能够更快寻求帮助。缅甸主管外商投资合作的政府部门主要有投资与对外关系部、计划与财政部,半官方商协会有工商联合会,工商联下设多个行业协会,可协助协调相关领域合作事项。
03
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帮助
中国公民在缅甸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缅甸当地法律约束。一旦中国公民(包括触犯缅甸当地法律的中国籍公民)在当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国驻缅甸使馆、驻曼德勒总领馆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领事保护。领事官员可以提供以下帮助:安排适当人员(如有性别要求)听取当事人的受害情况并承诺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敦促警方尽快破案;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向当事人提供律师和翻译的名单;推荐合适的医院;补发丢失或受损的旅行证件;协助当事人与家人、朋友或雇主联系;寻求当地社会救助等。
中资企业在缅甸投资合作当中,要与中国驻缅甸使馆经商处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向经商处通报企业情况,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寻求经商处的帮助与支持。
04
其他应对措施
企业赴缅甸开展经贸活动,要主动与中国驻缅甸使领馆经商处/室保持联系,在碰到困难和问题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对不确定的项目和经贸信息,多与使领馆经商处/室和中资商会联系咨询,必要时可直接与缅甸政府主管部门联系咨询,以防上当受骗。此外,一定要有懂当地语言或英语的人员为伴,以防因语言不通碰到困难。
(此文节选自商务部编撰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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