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投资合作指南之二:泰国投资微观环境分析
贸易法规与政策
01
贸易主管部门
泰国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商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其主要职责分为两部分,对内负责促进企业发展、推动国内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监管商品价格、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知识产权等;对外负责参与 WTO 和各类多、双边贸易谈判、推动促进国际贸易良性发展等。泰国商业部主管对外业务的部门有贸易谈判厅、国际贸易促进厅和对外贸易厅等,主管国内业务的部门有商业发展厅、国内贸易厅、知识产权厅等。
02
海关管理制度
《海关法》(Customs Act)是泰国实施海关管理的根本法律制度,最新一次修订是在2017 年。泰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可在泰国海关网站查询。
进口商品通常需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VAT)。关税计税方法一般为按价计税,也有部分商品按照特定单位税率的方式征税。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品关税额计算公式为商品到岸价(CIF)乘以该项商品的进口税率,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在 0-80%之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商品缴纳关税和消费税(部分商品需缴纳)后的总价值乘以 7%。
除普通税率外,大部分进口产品可根据自贸协定、特定产业等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优惠税率,具体商品的关税税率和减让情况可在海关网站上查询。
03
贸易规定
进口管理:泰国对多数商品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任何开具信用证的进口商均可从事进口业务。泰国仅对部分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管理措施。
出口管理:泰国除通过出口登记、许可证、配额、出口税、出口禁令或其他限制措施加以控制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
政府采购:泰国未加入 WTO《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活动主要依据 2017 年《公共采购和供货监督法》,财政部总审计厅(CGD)负责监督法律实施。泰国政府采购是分散体制,各部门均依职权进行采购。外国供应商不能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必须向 CGD 申请注册。注册企业必须是泰国法人,必须在泰国具有办公室,半数董事必须是泰国籍。政府采购必须给予政府扶持领域的泰国供应商优惠待遇,如农业生产、农民合作社、中小企业、弱势群体、教育机构,等等。优惠待遇通常通过特定采购方式实现。2017 年新法取消了价格优惠规定。
投资法规
01
投资主管部门
泰国主管投资促进的部门是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负责根据 1977 年颁布的《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及 1991 年第二次修正和 2001 年第三次修正的版本制定投资政策。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核和批准享受泰国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等。
02
投资方式规定
股权投资:外籍人对泰国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按照泰国法律在泰国注册为某种法人实体,具体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等;二是成立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通常指一些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协议为从事某项商业活动而组建的实体。根据泰国《民商法典》,合资公司不是法人实体,但是根据《税法典》,合资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被视为单一实体。
上市:泰国法律规定,只有公众有限公司才有资格申请登记加入证券交易市场。根据 1992 年颁布的《公众有限公司法》(Public Limited Company Act)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可以转为公众有限公司。泰国没有关于外资公司在泰国上市的特殊限制,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公众有限公司,符合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股票交易所(SET)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上市。
收购:泰国没有关于跨国并购的专门法律法规,规范收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民商法典》《公众有限公司法》和 1992 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收购行为通常有全资并购、股票收购和资产收购等三种方式。收购私人有限公司,须符合《民商法典》有关规定。而收购上市公司,须符合《证券交易法》和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企业税收
01
企业所得税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需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和以规定的方式纳税。企业需在每个会计周期结束后申报其经营所得。会计周期通常是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企业也可选择公司登记日作为会计周期。企业每半年需申报所得税一次。各类公司税率表如下:
0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泰国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国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国的资产,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泰国境内以及汇入境内的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泰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居民,是指在一年内泰国连续居住或累计居住 180 天以上的人员。
劳动就业法规
01
工作规定
所有在泰国工作的外国人都必须先获得泰国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没有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禁止在泰国从事任何形式工作。申请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必须是根据移民法规定,允许在泰国合法居住或持非移民签证进入泰国,持旅游或过境的签证外国人不允许申请。
02
工作证办理
办理时限:截至目前,泰国官方尚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从事代办外籍劳务工作许可业务。办理工作许可证的时间视工种而定,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享受当地投资促进优惠或其他政策的企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7 天内为其外籍雇员办理工作许可,并允许其在此办理期间工作。对临时入境从事紧急或专业工作的外籍人,如不超过 15 天可免办工作许可证,但需书面向相关官员报告。
持证要求:(1)有效期限为 1-2 年(视该企业情况),到期前须及时提出续延申请;
(2)持有者须随身携带证件;
(3)在劳工管理部门官员到业主住地履行公务查验证件时,雇主要予以适当协助;
(4)不能异地使用(在不变更雇主的情况下),在申请工作场所时要将总公司、分公司场所分别加以注明。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申请时,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申请。
03
外资土地相关规定
泰国关于土地和房产法律主要基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而制订,主要内容都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泰国土地法》由泰国内务部颁布,自 1954 年 12 月 10 日起实施。《土地法》包括土地分配、土地所有权的授予和界定、相关文件的发布等内容,明确了对于宗教用地、外国人用地、部分行业法人用地的限制条件、并对土地调查、土地交易和费用及处罚条例都作了明确规定。该法首次对个人持有土地的上限作出了规定。
此后,内务部于 1999 年和 2008 年颁布了对《土地法》三项条款的修订案,分别对外国人用地、土地相关费用及处罚条款进行了调整。原则上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所有权,有特殊法律许可的除外。
除 1954 年《土地法》之外,《泰国工商不动产租赁法》和《泰国工业区法》等法律都有涉及外国人在泰国用地的规定。
04
外企从事证券交易规定
泰国没有关于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特殊规定。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外资公司参与证券交易与本土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投资注册企业注意事项
0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泰国,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合资/合伙企业(两合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合作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外国公司代表处、跨国公司地区代表处。
02
工作证办理主管部门
泰国劳工部就业厅是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下属外籍人士工作许可证管理局直接管理外籍人士在泰工作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实行中央、地方两级管理体制。
此外,劳工部外籍劳工监察局与泰国警察总署下属移民局、旅游警察局共同协调管理非法入境劳动管理;劳工部劳动稽查管理局负责受理公众对外籍人非法打工的申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取证和最终的处理。
03
注册企业主要程序
有限公司注册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和核准公司名称。在建立一个有限公司之前,首先要将选定的公司名称进行注册登记并通过商业注册厅的审核。登记的公司名称不能与其他公司的名称相似或相同。一些专门的名称不允许登记且必须遵守泰国商业部商业发展厅的公司名称登记准则。批准后的登记公司名称有效注册期为 30 天,不能延期。起草一份联合备忘录(公司章程),其内容包括:已批准之公司登记名称、公司的详细注册地址、公司目标和经营范围、公司 3 个发起者的名字等个人详细资料、股东的股份认购情况以及公司经批准后的注册资本数据。资本信息必须包括股份数量及每股面值,资本可以分期投入,但总额应明确。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最低资本金额,但要求投入资本应能满足业务运作和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的登记费用为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最低下限为 500 泰铢,最高上限为 2.5 万泰铢。
(2)召开法定会议。一旦公司股份架构确定后,在法律和公司宪章的批准下组织全体股东召开法定会议,选举出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发起人的交易和支出,任命审计师。第一次投入的资本不应低于资本总额的 25%。
(3)注册。在法定会议召开后 3 个月之内,公司董事会必须向商业注册厅提交公司注册申请。注册费用为注册资本的千分之五,最低下限为 5500 铢。
(4)税务登记。在公司正式成立开始营业后 15 天之内,经营者如果年收益超过 180万铢,必须在其销售额达到 180 万铢之日起 30 天内申请产品增值附加税(VAT)的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地区办公室:外国公司如希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地区办公室在泰国开展业务,必须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必须由其公司总部提供,并得到公证部门的公证或泰国在其所
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部门的证明和批准。
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01
许可制度
(1)泰国承包工程市场有条件向外国企业开放。根据《外籍人经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业和工程服务业为限制外籍人从事的行业,外籍人只有与泰籍人组成合资公司或联合体才能承揽泰国的工程项目,且合资公司或联合体必须由泰籍人控股,外籍人投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 49%。此外,泰国对外国承包商在投标、经营业绩等方面还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外国承包商所用外汇管制受当地《外汇管理法》严格监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口材料等方面基本采用国际标准。
(2)不允许外国自然人在当地承揽工程承包项目。
02
招标投标
泰国的承包工程项目可分为两类:一是国家投资的公共项目,通常采取电子竞标(EAuction)的方式由泰籍法人参与投标,仅有少数项目采取国际招标的形式;二是私人投资的工程项目,目前通行的国际招标、邀标和议标等招标形式均有采用。私人项目一般选择与业主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承包商承建,近年来通过议标合作的情况比较多见。
03
验收规定
(1)当地对工程建设过程、工程验收等相关规定。泰国当地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材料、设备提前报审,留存文字、影像、试验及环保报告等各类过程资料,首先进行现场实体验收,通过后逐一核查各类提报资料,监理管理委员会全体人员无异议、签字确认后方可完成验收。
(2)当地对于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免责的相关规定;泰国当地工程严格执行泰国工业标准局的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定了各类主要材料、设备的厂商和技术参数。泰国有一些相应的国标,但是并不健全,有时候会要求使用英标、美标、欧标,甚至日本标准。
(3)中国标准在泰国是否适用。中国标准在泰国未被官方批准正式适用,目前只有中泰高铁由政府特批使用中国的标准。
境外投资相关注意事项
01
境外投资注意问题
02
对外承包工程
(1)了解泰国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中国企业在泰国开展业务时,应了解和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必要时聘请当地律师,避免陷入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问题,比如,泰国对本国企业法人从事建筑业经营实行登记制,对外国人经营建筑业限制较多。建筑业不是泰国鼓励外资投资的行业。泰国《1999 年外籍人经商法》规定,建筑服务业不对外国人开放。外国投资者从事建筑业经营,必须要通过与当地企业设立合资公司,且当地公司控股(股份占51%以上)。
(2)实施本土化经营策略。本土化是跨国公司生存发展的重要经营策略。企业应适应市场变化,增强对项目的管控能力,从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在泰国中资承包企业实施本土化经营主要有3 个方面:一是经营观念本土化。按照国际先进的境外项目经营理念指导和开展经营活动,摒弃在国内从事项目管理固有的惯性思维,借鉴国外同行在泰国经营、适用于本地特点的经营意识指导开展业务。二是运作方式的本土化,学习借鉴优秀的国际承包商和本地公司的先进架构、管理经验和运作方式等,博采众长,兼收并蓄,提高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的本领;三是人才本土化,要依靠和任用本地人才。一方面要提高海外公司中当地经营管理人员的比例,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其成为中国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生存、发展和壮大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使国内派出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管理素质等逐步适应当地市场竞争的要求。
(3)审慎选择好的合作伙伴。好的合作伙伴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中资企业来泰国开展业务,切不可急于求成,盲目签约。对于一些中介机构或中间人介绍的各类项目不可轻信。尤其是一些所谓特大型项目,很有可能是“雷声大、雨点小”。要设法了解清楚合作方的背景情况,审慎选择那些信誉好、实力强、懂营销、善合作的合作伙伴。应重视全面了解合作伙伴的背景情况,必要时在签署有约束力的合同前向中国驻泰使领馆经商机构进行咨询
(4)要高度重视在泰经营的安全问题。在泰开展业务的中资企业必须将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来抓。要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紧急事件应急机制,切实维护好企业的人员和财产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骗、防爆炸。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和信贷资金的安全,加强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做好成本核算和资金风险控制,保证承包工程项目的质量。
(5)要注重了解泰国自然条件及社会文化环境。这些因素对承揽项目的影响容易为企业所忽略。如:泰国节假日较多,泰国工人经常放假;泰国雨季期间(一般是每年6 月至10 月)难以施工,签合同时要考虑工期是否足够;泰国人多数性情温和、注重礼仪,但办事效率相对较低,不少事情拖而不决等等。
03
贸易方面
在泰国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建议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同时要充分利用泰国当地丰富而优质的金融资源。
法律相关问题
01
寻求法律保护
在泰国,中国企业应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中国企业在国外经营时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一旦企业遇到经济纠纷时,无需惧怕或逃避,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依法用法,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具体做法:一是聘请律师。由于法律体系和语言差异,建议中国企业聘请当地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依靠专业律师团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切实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二是专业咨询。建议向泰国信誉好的专业咨询公司进行法律、税务、人力等咨询。
02
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泰国政府重视吸引外商赴泰投资。中国企业在依法经营的同时,要加强与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及时通报企业发展情况,反映遇到的问题,寻求所在地政府合法合理的支持。同时,与泰国社会团体和当地侨领等各界保持联系,深交、广交朋友。遭遇突发事件时,除向中国驻泰使领馆、公司总部报告以外,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机构进行联系,取得支持。
03
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帮助
中国公民在泰国旅行、工作期间主要受国际法及泰国当地法律的约束。当中国企业的员工在泰国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威胁、涉入刑事案件时,可就近向中国驻泰国使领馆反映有关情况,请求使领馆提供必要协助。中资企业在进入泰国市场前,应事先征求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经商处意见。投资注册之后,按照规定到经商处报到备案。日常工作中与经商处建立通畅的联络渠道。此外,中国企业在泰国遇到重大安全问题和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就近向使领馆报告,在处理相关事宜时,要服从使领馆的领导和协调。
(此文节选自商务部编撰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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